嘉宾演讲| 数博会官网

主讲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参加这次培训班。谈到无线电法治建设,其中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们的规定,并且修订工作已经进展了很多年,今天我重点介绍一下无线电管理修订的进程,我们所做的一些工作和制度。

  首先来看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这个条例早在去年10月底的时候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到国务院,目前还等待国务院常务会的审议。条例修订工作修订的进程是不断加快的,从13年开始已经连续3年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已经列入16年的立法计划。2014年5月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曾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去年的3月17号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会议,对无线电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进行审议的时候法制办的领导对这些制度给予肯定,同时也提出问题,其中包括体制机制的大问题。比如为什么要用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而不用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表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指谁?无线电的管理机构能不能通过三定方案?即有大问题,也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条例里面进行了频谱的概念、频率的概念的界定及这两个概念是否有区别,比如条例修订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等。针对这些问题前面就不讲了,先讲一下进程,然后再进行条列制度讲解,都会有所涉及。

  发布会召开以后针对法制办提出的问题,国家局都很重视,组织了大量的人员召开了几次会议,对法制办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研讨。对需要修订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又将意见返回到法制办。对14年5月份网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然后就到了去年的9月份,9月份法制办由组织国家局、军委法制局等对条例的符合稿进行研讨,会上三家达成一致意见。这几家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就进入了复核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在国务院各个部门之间征求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部门比如质监总局、住建部、发改委、海关都提出了意见。比如无线电台站选址的问题,条例中有一条,产生无线电围绕的是由当地城乡管理部门来确定的。住建部建议产生无线电波的工程设施要加一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的,这是我们接受的。然后卫纪委也提出一些关于卫生的规定,原来写的是直接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卫纪委提出说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以及卫生间忙的规定,这些我们都接受的。有两个部门的协调难度很大其中一个是铁路部门,另一个是工商部门。铁路是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条例的时候其中就写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是要按国务院有关职责和规定,可以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使用航空、水上管理频率,这里是没有写到铁路的。因此铁路部门说铁路的频率也要参加民航和水上的管理,也要用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铁路用的频率和民航和水上的频率不一样,民航和水上的频率在国际电联按业务建立频率划分的时候,对航空和水上频率都有统一的规定的,国际层面上也解决了航空和水上无线电管理的问题。是不能和航空水上一定区别的,是不能参与管理模式的,这个事情也是比较麻烦的,包括部领导、局领导亲自带队到铁路会谈,也承诺要支持铁路发展。在世界无线电大会上也支持铁路发展,在通过修改铁路无线电规则来实现铁路管理,对这个铁路频率管理和管理模式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最后铁路也是妥协了,也就没有把铁路频率加进去,所以协调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再一个协调难度比较大的是工商部门。工商总局就提出了条例中关于市场监管的条列,工商管理部门对生产无线电制造设备的管理,工商部门提出了一些异议,他们认为工商部门不具备查处违法无线电制造设备,就不建议加上工商部门。但是我们认为产品市场对市场产品的监管本身就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无线电设备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很多地方的条例中也体现了工商部门的职责,但是工商部门也比较坚持,最后我们让步了,改成了省自治区的工商部门来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通报他们发现的违法销售和生产无线电设备。在条例出台以后,无线电之前的三项管理又要增加一个管理市场的职能。

  在这些部门意见都协调完之后,条例在去年11月底的时候就上报了国务院,目前这个条例正在等待国务院常委会审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条例出台是比以往的任何时候都接近了。前面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进程,以及我们之前所做的一些工作。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新条例的有关内容。

  一是无线电管理体制。第一,提出了现在的立法中一般在规定主管部门的时候一般写的都是国务院什么什么主管部门,使用这样的表述,但是条例中能不能修改成为国务院无线电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当时的局里领导态度是比较坚决的,其他问题可以协商,但是涉及体制的问题,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表述是坚决不能改的。要修改这个表述的话,这个条例就不修订了。因为这也是考虑到体制问题在国家层面一直没有理顺,现在局里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协调难度在不断的加大,如果要在立法中修改成国务院无线电主管部门的话,将来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实现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会更加难。当时我们在说明这些理由的时候也是列了一些,包括从历史情况来看,我国一直有一个委员会的管理体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是国家无委,国家无委的行政职能并入工信部,但是还存在大量的异地协调的工作。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2012年的时候国务院秘书长也专门主持了专题协调会,就形成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最后加了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牌子。第二,从无线电管理来看和其他的资源不太一样,这些资源都是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来管理的,但是频率不是国务院哪一个部门一家管理的,涉及到军地双方,要解决的是在国家层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第三,从工作层面来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都会组织军地相关单位和国务院组成代表团与其他国家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协调工作。仅仅国务院无线电主管部门的话,力度是不够的。第四,从立法表述来看,在其他的立法中,包括2007年出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无线电规定条例也是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表述。我们列了这些理由后,法制办的领导也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指谁?也不好回答,如果说是工信部的话,工信部其实也就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其实也就是国务院的一个主管部门。局里也是主持了好几次研讨会,在几次的研讨中就想到了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这块牌子。在93年条例出台以后到98年之前,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就是指国家无委,98年后无委撤销以后是由工信部来行使的,还包括原来的信息产业部。其他比如无线电划分等等是由国家无线电办公室来行使的,这样勉强是说通了,最后法制办也是认可了我们的意见,最后保留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表述。

  二是关于职责法定。大家如果熟悉93年条例的话,93年条例包括机构职责是一条一条地列出来的。以前关于国家无线电职责就列了8项。在立法审查的时候,机构的职责在三定方案中拟定就行了,不用提及。我们当时的意见是可以不以列举的形式描述,但是机构职责的内容是不能少的。这个问题是和刚才国家无线电管理表述是一样的,考虑到无线电管理体制的问题,尤其是地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比较频繁,机构是一样的。有的省也保证了无委会的职责,有些是其他处室。在这样的体制不顺的情况话,再没有一个法定规定的话,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被地方政府弱化。再一个就是无线电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比较高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保证专业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工作的开展,只有立法来进行保障。最后法制办也是认可了我们的意见,现在国务院无线电管理职责: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其职责规定无线电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负责查处无线电相关工作。

  关于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也是做了不同的调整,也是不以一条一条的形式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西法无线电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三是关于无线电频率许可。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职责划分,经过多次协调,在《条例(复核稿)》中得到了明确。无线电平率的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共同与其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分配给民航的是由民航自己来管理。

  除了明确频率管理主体以外,条例中还规范了频率许可的流程,比方说条例中规定取得许可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所申请的频率符合频率划分规定,使用频率要有合理的用途,包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频率会产生一定的干扰。除了这些还有简政放权、缩小频率使用许可范围。规定了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也是发挥市场的关键作用。为了更科学的配置频率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防止闲置浪费,也规定了频率资源的收回制度,明确了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时刻许可后超过2年不适用的,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要求的,是可以收回的。设定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国际电信联盟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相关协调。

  四是无线电台站管理。设台原则上是实行属地化的管理,除了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站、卫星关口站、国际卫星专线地球站、15瓦斯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这几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其他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没有固定的台址无线电台,由申请人在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制式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条例中也是进行了明确,规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来颁发执照和识别码,制式无线电台直接分配给国务院有关部门来进行管理,就是条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来管理。然后这些部门将他们发放的执照和电台的识别码向国家无线电机构进行通报。非制式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没有进行明确,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管理,以后还会完善。

  五是单收站问题。包括原先条例以及14年的稿子一直规定有保护的要求的单收站是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现在的这个稿子是所有的单收站都不需要办理这个执照的。在修订过程中是有保护的单收站是应该要办理电台执照的,经过事前审批的。法制办在审批的时候提出单收站事前不办理手续的话,管理部门是不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单收站不办理手续的话只是不进行保护,但不会有相应的处罚,这不算一项管理手段。所以为了不影响条例的修订,我们也是做了让步。但是增加了一条,有保护要求的单收站我们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就是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的,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出有害干扰的要求的。

  六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手续,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型号核准的测试报告,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便利。再重点说一下微功率短距离的管理,以前一直写的是微功率短距离设备。93年条例还是要进行型号核准的,现在规定它既不需要经过设备型号核准,也不需要进行备案。在事前管理,规定生产或进口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后,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前面提到的和工商部门进行协调的那一块,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销售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企业应当向当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按照销售主体备案。在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维修设备的,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无线电波发射,避免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干扰。

  七是与国务院各部门的关系。在复核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条例(复核稿)》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都一一做了协调。条例中写到,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航空、水电等部门。

  八是与军队的关系,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包括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来决定。

  条例修订已经继续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而且是力争年年完成的项目。当前修订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各方对《条例复核稿》中设置的主要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并已报国务院,等待常务会审议,条例工作在今年还是有望出台的。这是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

  下面在对去年的刑九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的处罚情况,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删除了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使用的程序,删除以后也是降低了处罚的门槛,对于打击在无线电中出现的伪基站、黑广播的力度,是必要的,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刑九是去年的11月1号生效的,在生效以前也有很多的省,包括北京、广州、浙江、辽宁等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使用伪基站的用288条定罪。

  第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备结果修改为清洁严重。行为人实施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即有可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危害后果,也有可能只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比如,黑广播在干扰国航频率的情况已经涉及到人生安全,是要处罚的。

  第三,增加了一个三到七年的量刑档次,以前是3年有期徒刑。特别对一些危害较大的行为,三年的有期徒刑是不适应的,在修订过程中也是将三年的刑提高到了七年。

  刑九的出台也是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门槛,提高了威慑力,对今后的工作开展也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关于刑罚288条的适用,从刑法理论奥对一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话,要衡量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未经申请设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单位;申请但未按准要求设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单位。第二,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不知道使用而没有办理手续的,不构成本罪。第三,客体就是正常无线电使用的。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他所造成的行为的危害后果,也包括危险状态,这些违法行为就像条文中所买书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这些违法行为要入刑的话是要有度和量来衡量的,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会受到定罪量刑处罚的。

  考虑严重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比如说是否敏感时期或者地区;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是否长期、多次实施;犯罪的动机,是否为实施非法目的;犯罪的结果与后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特别严重也是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现在也在跟出台部门研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进一步明确。

  关于审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写了初步的稿子。第一条是明确了行为。第二条也规定了情节严重,包括造成多少用户、多少时长的通讯中断、造成经济损失等。第三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干扰用户的数、时长有所增长、数额大,包括在干扰航空、铁路机车等等的安全,干扰国家的会议、体育赛事等等。这个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征求意见的阶段,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服务于大家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所以大家在工作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的话,也欢迎给我们提出,也是确保我们司法解释的科学使用性。

  刑法288条来涉及到罪数的问题,行为人实施这个也是为了牟利,发送一些诈骗信息等,构成其他犯罪的是以处罚较重的进行处罚。如果288条更重的话就以288条来定,其他的罪更重的话就以其他罪来定。

  对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件难以直接掌握案件线索,需要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刑法288条的修订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无线电管理指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大家如果从事无线电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话,要学法用法,确保这个程序的公正。

  谢谢大家!